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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规范》 (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27 1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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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9 防火与疏散

9.1 一般规定

9.1.1 住宅建筑之间以及住户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止火灾的蔓延扩大。

9.1.2 住宅建筑中燃气、电气、空调等建筑设备的安装及其管线敷设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9.1.3 住宅建筑周围应为消防灭火救援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9.1.4 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住宅建筑中。

9.1.5 商住楼及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其商业营业性场所应 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和 2.00h 的隔墙 与住宅部分 完全分隔,且 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9.1.6 商住楼中住宅部分和营业性场所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住宅和营业性场所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住宅部分的层数确定应包括营业性场所的层数,营业性场所的层数应按上部住宅建筑层高进行换算,不足一层时按一层计算。

9.2 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9.2.1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划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9.2.1 的规定。

表 9.2.1 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名 称

耐火等级( h )

构 件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承重外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非承重外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住户内承重墙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难燃性

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50

楼 板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25

难燃性

0.25

疏散楼梯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注: 1 上人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 和 1.00h ;

   2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3 外墙指除内外保温层外的主体构件。

9.2.2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表 9.2.2 的规定。

表 9.2.2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要求

建筑类别

耐火等级要求

1 至 3 层住宅

四级及以上

4 至 9 层住宅

三级及以上

10 至 18 层住宅及裙房

二级以上

19 层及以上住宅及裙房

一级

注: 1 商住楼建筑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

   2 耐火等级为三级的 6 层至 9 层住宅的楼板和疏散楼梯,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

9.3 防火间距

9.3.1 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用途、耐火等级、建筑高度以及外墙防火构造等因素确定。

9.3.2 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9.3.2 要求:

表 9.3.2 住宅建筑与住宅及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m )

建筑类别

10 层及 10 层以上住宅、高层民用建筑

9 层及 9 层以下住宅、非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建筑

裙 房

耐 火 等 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9 层及 9 层以下住宅

耐火等级

一、二级

9

6

6

7

9

三级

11

7

7

8

10

四级

14

9

9

10

12

10 层及 10 层以上住宅

13

9

9

11

14

注:当建筑的外墙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或贴邻。

9.3.3 住宅建筑与厂房、库房等其它建筑设施以及住宅建筑与各种管线之间应保持安全的间距。

9.4 建筑防火构造

9.4.1 防火墙的构造应牢固、完整。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

9.4.2 电梯井和管道井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燃气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 h 的不燃性构件;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性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9.4.3 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9.4.4 设有集中通风和空调的场所,应采取防火及防烟措施,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

9.5 安全疏散

9.5.1 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形式、层数等因素,设置适当数量的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廊式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少于 2 个。当层数不超过 3 层,每层不超过 500 ㎡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2 单元式住宅及塔式住宅建筑,住宅单元的每层建筑面积大于 650 ㎡,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5m 时,应设 2 个安全出口。对于单元式住宅,当层数大于或等于 10 层时,每个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应通向屋顶 。

9.5.2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40m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20m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 15 m处。

9.5.3 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应根据建筑形式、层数,建筑面积及户门的防火性能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2 层及 12 层以上的通廊式住宅楼梯间应为设防烟楼梯间; 7 层至 11 层的通廊式住宅楼梯间应为封闭楼梯间。

2 10 层及 10 层以上的塔式住宅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7 层至 9 层 的塔式住宅楼梯间应为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

3 19 层及 19 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12 层至 18 层的单元式住宅楼梯间应为封闭楼梯间。

9.5.4 住宅疏散通道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9.6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备 (器)

9.6.1 居住区人数超过 500 人或住宅层数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9.6.2 8 层及 8 层以上的各类建筑形式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9.6.3 10 层及 10 层以上住宅应配置灭火器。

9.6.4 36 层及 36 层以上的住宅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7 消防电气

9.7.1 消防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9 层及 19 层以上住宅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10 层至 18 层住宅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2 19 层及 19 层以上住宅建筑的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 30s 内供电;其他住宅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9.7.2 36 层及 36 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7.3 10 层及 10 层以上住宅建筑的 楼梯间及 其前室、合用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0.5lx 。

9.7.4 19 层及 19 层以上住宅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7.5 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的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20min ;高度超过 100m 的住宅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30min 。

9.7.6 消防电梯采用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9.8 消防救援

9.8.1 10 层及 10 层以上住宅建筑和商住楼建筑周围,应设消防车道。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 150.0m 或总长度大于 220.0m 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或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0m 。消防车道与住宅建筑之间不应设置树木、架空管线等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2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

9.8.2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9.8.3 10 层及 10 层以上塔式住宅、 12 层及 12 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应设消防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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