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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7 室内环境
7.1 室内允许噪声和建筑构件隔声性能
7.1.1 住宅建筑应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措施,保证室内安静。卧室、书房与起居室关窗状态下的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 50dB(A 声级 ) 。
7.1.2 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声压级不应大于 75dB 。
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
7.1.3 楼板的空气声 计权隔声量不 应小于 40dB ,分户墙的空气声 计权隔声量不 应小于 40dB ,外窗的空气声 计权隔声量不 应小于 25dB ,户门的空气声 计权隔声量不 应小于 30dB 。
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 分户墙、楼板、外窗、户门 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7.1.4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7.2 日照、采光与照明
7.2.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
7.2.2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外窗。
7.2.3 套内空间应配置能提供与其使用功能相适应的照度水平的照明设备。
套外的门厅地面照度不小于 100 l x ,电梯前厅地面照度不小于 75 l x ,走廊地面照度不小于 50 l x ,楼梯地面照度不小于 30 l x 。
7.3 室内空气品质
7.3.1 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应符合表 7.3.1 的 规定。
表 7.3.1 住宅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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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限值 |
|
1 |
氡 |
≤ 200 Bq/m 3 |
|
2 |
游离甲醛 |
≤ 0.08 mg/m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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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苯 |
≤ 0.09 mg/m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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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氨 |
≤ 0.2 mg/m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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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 ) |
≤ 0.5 mg/m 3 |
7.3.2 室内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空间应能保证足够的通风;
2 没有外窗的厕所必须设置通风装置;
3 住宅建筑设置通风系统时必须控制有害气味的流通和微生物、病菌等有害污染物的累积。
8 建筑设备
8.1 一般规定
8.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采暖。
8.1.3 公共功能的管道,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
8.1.4 住宅水表、电能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8.2 给水排水
8.2.1 生活给水系统及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及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使用要求。
8.2.2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市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8.2.3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和管道的设置,应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使用要求。
8.2.4 套内分户水表前的给水静水压力不应小于 0.10MPa 。
8.2.5 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的水温不应低于 45 ℃ ;
8.2.6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 6L 的坐便器。供水管道、阀门和配件应耐腐蚀和耐压。
8.2.7 住宅厨房与卫生间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8 布置淋浴器和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地漏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 50mm 。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 50mm 。
8.2.9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
8.2.10 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适合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的住宅,应按照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
8.2.11 设有中水系统的住宅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及防止误饮误用的安全措施。
8.3 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
8.3.1 住宅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计量或在楼栋的采暖入口处设置计量装置。
8.3.2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 8.3.2 的规定:
表 8.3.2 采暖计算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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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类别 |
采暖计算温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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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 |
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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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 |
15 ℃ |
|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
14 ℃ |
8.3.3 新建住宅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
8.3.4 采暖系统的设置应防止冻结危险和热胀破裂。
8.3.5 住宅内设有地下室时,地下室的采暖系统应与地上建筑采暖系统分开设置。
8.3.6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者外,住宅内不应采用加热电缆作地板辐射采暖及电热膜采暖。
8.3.7 厨房的竖向通风道应采取支管无回流、竖井无泄漏的措施。
8.3.8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并预留安装排气机械的位置和条件。
8.3.9 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水源热泵系统必须确保不破坏和不污染所用的水资源。
8.4 燃气
8.4.1 用于住宅的燃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镇燃气质量标准。
8.4.2 住宅内燃气的供气压力和使用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压供气时进户压力不得高于 0.2MPa ,低压供气时不得高于 0.01MPa ;
2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
8.4.3 住宅内设置的燃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在卧室内设置燃具、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炉;
2 当地下室、半地下室内设置燃气设备时,应采取通风、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8.4.4 住宅内燃气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燃气引入管应设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严禁设在卧室、卫生间内;
2 高层住宅应考虑建筑沉降或地震力对引入管的影响;
3 住宅内水平燃气管道不得暗埋在地下土层或地面混凝土板内;
4 住宅内燃气水平管、立管严禁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暖气沟、排烟道、垃圾道及电梯井等内;
5 地下室、半地下室敷设燃气管道时,采取通风和安全监控措施;
6 住宅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应保证安全间距。
8.4.5 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使用液化石油用气设备、敷设管道和存放气瓶。
8.4.6 住宅内所有燃气设备排出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或共用烟囱内。但厨房燃具上的排油烟管不得与热水器或采暖炉的排烟管合用一个烟囱。
8.4.7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且每户燃气表前的管道上设置紧急自动切断阀。
8.5 电气
8.5.1 电气线路的选材、配线应与住宅用电负荷相适应,并应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
8.5.2 住宅供配电应采取防止因接地故障引起电气火灾的措施。
8.5.3 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
8.5.4 住宅套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并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5.5 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 1.8m 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5.6 住宅建筑物应根据防雷分类设置完善的防雷措施。
8.5.7 住宅建筑物 配电系统 的接地方式应可靠,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卫生间、厨房应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8.5.8 防雷接地应与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等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建筑物的自然接地体,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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