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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5 建筑
5.1 套内空间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5.1.2 套内空间数量和低限面积应符合表 5.1.2 的规定。
表 5.1.2 套内空间数量和低限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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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名称 |
数量 |
低限面积 (m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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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居室(厅) |
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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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人卧室 |
1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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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人卧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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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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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 |
1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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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起居卧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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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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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 |
1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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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室(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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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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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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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5.1.3 厨房应按炊事 操作流程 布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的位置。厨房地面应有防水构造措施。
5.1.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 卫生间地面应有防水构造和便于洁具更换的措施。
5.1.5 每套住宅应按使用功能,在卫生间布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的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5.1.6 套内通往各个基本空间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该基本空间的门洞口宽度,门洞口高度不应小于 2.00m 。各部位门洞口宽度应符合表 5.1.6 的规定。
表 5.1.6 各部位门洞口最小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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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位名称 |
洞口最小宽度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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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套)门 |
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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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居室(厅) |
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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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室门 |
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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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门 |
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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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门 |
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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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门 |
0.70 |
5.1.7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0.90m 时,应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 。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 。
5.1.8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m ,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 ,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 1/2 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10m 。
5.1.9 阳台地面 构造应有防水措施 ,阳台放置花盆处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5.2 公共部分
5.2.1 走廊和 公共 部位通道的净宽 不应小于 1.20m , 局部净高 不应低于 2.10m 。
5.2.2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 1.05m ;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 1.10m 。栏杆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 。
5.2.3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10m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m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6m ,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 。楼梯井净宽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5.2.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2.5 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6m 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5.2.6 住宅屋面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严禁有渗漏。密封材料嵌缝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5.3 无障碍要求
5.3.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以下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公共走道;
4 候梯厅;
5 无障碍住房。
5.3.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 5.3.2 的规定;
5.3.2 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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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度 |
1:20 |
1:16 |
1:12 |
1:10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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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高度 (m) |
1.50 |
1.00 |
0.75 |
0.60 |
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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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长度 (m) |
30.00 |
16.00 |
9.00 |
6.00 |
2.80 |
3 建筑入口的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在旋转门一侧应另设残疾人使用的门;
4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 0.80 m ;
5 供轮椅通行的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 0.5 米的墙面宽度;
6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 0.35m 的护门板;
7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 15mm ,并应以斜面过渡。
5.3.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 2.0m 。
5.3.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宽度不应小于 1.20m 。
5.4 地下室
5.4.1 住宅不应成套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5.4.2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以下的规定:
1 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向车道。
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5.4.3 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 2m 。
5.4.4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严禁有渗漏。
5.5 公共卫生设施
5.5.1 住宅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5.5.2 住宅设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厅)布置;
2 垃圾管道的开口应有密闭装置;
3 垃圾管道顶部应设通出屋面的通风帽,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
4 垃圾管道应有防止堵塞、污染和便于清洁的措施。
6 结构
6.1 一般规定
6.1.1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 50 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2 住宅设计的重力荷载、雪荷载、风荷载、地震作用的设计基准期不应低于 50 年。
6.1.3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住宅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
6.1.4 住宅设计应取得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抗震设防地区,应划分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住宅建筑。
6.1.5 住宅应能承受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并保持规定的功能。
6.1.6 住宅应根据结构材料性能、设计使用年限和安全等级,进行结构和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设计。
6.2 材料
6.2.1 住宅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适用性和耐久性,并应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保护的原则。
6.2.2 混凝土结构中,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和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 95% 的保证率。抗震设计时,受力钢筋应符合抗震性能要求。
6.2.3 承重钢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钢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冷弯试验和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抗震设计时,钢材应符合抗震性能的要求。
6.2.4 砌体结构中,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混凝土砌块、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表 6.2.4 的规定。
表 6.2.4 住宅结构用砖、砌块和砂浆的最低强度等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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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烧结普通转和多孔砖 |
蒸压灰砂砖和粉煤灰砖 |
混凝土砌块 |
砌筑砂浆 |
| 非抗震设计 |
小于 5 层 |
MU10 |
MU10 |
MU5 |
M2.5 |
| 不小于 5 层 |
MU10 |
MU10 |
MU7.5 |
M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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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设计 |
MU10 |
MU10 |
MU7.5 |
砌块砌体 M7.5 砖砌体 M5 |
6.2.5 制作木结构构件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场制作的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 25% ;
2 板材和规格材不应大于 20% ;
3 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 18% ;
4 连接件不应大于 15% ;
5 层板胶合木结构不应大于 15% ,且同一构件各层木板间的 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 5% 。
6.3 地基基础
6.3.1 住宅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综合考虑主体结构类型、结构体系、材料、地域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地基基础设计。
6.3.2 地基基础应进行承载力设计,地基变形应能保证上部结构安全和各项建筑功能的正常使用要求。
6.3.3 基坑开挖及其支护应保证其自身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性。
6.3.4 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相邻住宅的使用年限。
6.3.5 工程桩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
6.4 上部结构
6.4.1 住宅不应 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体系。住宅建筑 应避免因局部结构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6.4.2 抗震设防的住宅,应根据结构材料、结构体系、房屋高度、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对结构和结构构件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6.4.3 住宅中跃层或错层部位的竖向结构构件、结构转换层、连体结构的连接体及其周围的结构构件,应采取可靠的抗震加强措施。 9 度抗震设计的住宅,不得采用错层结构、连体结构以及带结构转换层的结构。
6.4.4 住宅中的各类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根据重要性程度、环境条件和受力特点,符合相应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最小配筋构造要求。
6.4.5 砌体结构住宅应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保证结构的整体性和抗震性能。
6.4.6 普通钢结构和轻型钢结构住宅,其结构构件应满足局部稳定要求,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腐措施。
6.4.7 底部框架、上部砌体结构住宅,对结构转换层的托墙梁和楼板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抗震设防地区,底部框架不应超过 2 层。
6.4.8 木结构住宅的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防潮、防腐、防火、防虫措施。
6.4.9 住宅的围护结构和依附于主体结构的非结构构件,应采取与主体结构可靠的连接或锚固措施;非结构构件自身应具有必要的承载能力和变形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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