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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规范》 (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27 11:56:35

解压密码:www.e-hvacr.com或者www.ehvacr.com

3 基本规定

3.1 住宅基本性能要求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保障居民基本的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3.1.2 住宅选址应有利于避免有害气体和工程地质灾害等对住宅的影响。

3.1.3 住宅应具有与人口规模或住宅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3.1.4 住宅套内空间应能满足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可靠度。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 住宅应具备满足人员在紧急事态时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和隔声的要求。

3.1.9 住宅选材应避免对室内环境造成污染。

3.1.10 住宅应具有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等坠落伤人的措施。

3.1.11 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1.12 居住区和住宅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3.2 许可原则

3.2.1 住宅建设应选用经过认证或具有标识的合格设备与产品。

3.2.2 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

3.2.3 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许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加层改造。

3.3 既有住宅

3.3.1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既有住宅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处理。

3.3.2 既有住宅的改造、改建应与节能、防火改造同步进行。

4 外部环境

4.1 相邻关系

4.1.1 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住宅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4.1.2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朝向获得日照,其日照标准应符合表 4.1.2 的规定:

表 4.1.2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Ⅶ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 ( 小时 )

≥ 2

≥ 3

≥ 1

有效日照时间带
  ( 当地真太阳时 )

8~16

9~15

计算起点

底 层 窗 台 面

注: 1 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 0.9m 高的外墙位置;

   2 旧区改建的住宅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

4.1.3 在住宅的非日照朝向上,有居室开窗的外墙与其他建筑的水平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相邻的其他建筑高度不大于 60 米时,不应小于相邻其他建筑高度的 1/2 ;

  2 当相邻的其他建筑高度大于 60 米时,不应小于 30 米。

4.1.4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4.1.4 的规定;

表 4.1.4 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 (m)

路面宽度

与住宅距离

>9m

6-9m

<6m

住宅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5

3

2

多层

3

3

2

有出入口

-

5

2.5

住宅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

4

2

1.5

多层

2

2

1.5

注: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4.1.5 住宅周边各类管线的设置应考虑不影响住宅的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

4.2 公共服务设施

4.2.1 住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4.2.2 住宅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4.2.3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并将配套公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4.3 道路交通

4.3.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3.2 人车混行道路的设计时速不应大于 15 公里 / 小时。

4.3.3 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6m ;单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2.5m ;

  2 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 120m 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 12m × 12m 的回车场地。

  3 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 在地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要求;地震设防城市,干路高层住宅后退 10~15 米。

4.3.4 住宅外部无障碍道路设计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 4.3.4 的规定;
                    
      表 4.3.4 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 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 m )

      1.50

      1.00

      0.75

      0.60

      0.35

      水平长度( m )

      30.00

      16.00

      9.00

      6.00

      2.80

    2.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1.5m ;
    3.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应设缘石坡道。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 1 : 20 ,坡宽应大于 1.2 米。

4.3.5 住宅应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4.4 室外环境

4.4.1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 30% 。

4.4.2 公共绿地总指标应达到: 1000~3000 人的规模不少于 0.5 m2/ 人,且至少应包括一个面积不小于 0.04h m2 的中心绿地; 10000~15000 人的规模不应少于 1m2/ 人,至少应包括一个面积不小于 0.4h m2 的中心绿地。

4.4.3 人工水体严禁使用自来水。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 2.0m 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 0.7m ,达不到此要求的应设护栏。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 2.0m 范围以内的水深不得大于 0.5m 。

4.4.4 临近噪声源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

4.5 竖向

4.5.1 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 0.2 %;

  2 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4.5.2 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联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 1.5m 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 0.5 的护坡顶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2. 土质护坡的坡比值应小于或等于 0.5 ;
    3. 高度大于 2m 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m ,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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