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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首府建立起供热纠纷诉讼绿色通道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呼和浩特市政府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9 18:26:25

    针对历年来进入供暖期后,供热纠纷集中增多的实际情况,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开始,建立供热纠纷诉讼绿色通道。

    据悉,法院对此类案件本着“快立、快审、快执”的三快原则,对于生活确有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正确适用减、免、缓诉讼费的规定。

    供热纠纷按合同纠纷受理,供热人与用热人未签订供热合同的,视为事实供热合同,将供热人或用热人列为原告或被告,委托收取供热费用人可列为第三人。

    供热合同案件,一般应适用合同是否违约的法律关系,用热人因供热人的供热质量不合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可以先告知其向呼市政府设立的“供热投诉热线”投诉,寻求快捷的保护方法,用热人坚持不投诉而坚持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供热人以用热人拒交或未足额交纳取暖费,用热人以供热不符合质量标准,抗辩不交或少交供热费的,属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用热人因供热不符合质量标准,请求其他违约损失的,应当反诉;供热人以原告的身份,以用热人拒交或者未足额交纳取暖费起诉的,应当提交其供热质量符合合同标准的证据;用热人以原告的身份,以供热人提供的供热质量不符合合同标准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双方不能提交有效证据,或一方提交的证据对方有合理的理由不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实地监测,以监测结果判断供热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双方均不申请委托实地监测的,驳回诉讼请求。申请实地监测的,由申请人垫付监测费用,结案时由败诉方承担;委托实地监测工作,由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统一受理,呼市中院司法鉴定中心要与呼市建委供热办协商,确定监测机构,供当事人选择,监测的时间和方法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呼市中院司法鉴定中心与呼市建委供热办协商后确定。

    对不符合供热标准的,酌情裁量降低交纳供热费,但供热质量与供热标准差距明显偏大的,可裁量免交供热费;对用热人因空锁住房或非供热质量的原因,供热人以用热人拒不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取暖费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支持,同时请求违约金的,应同时予以支持;对供暖合同案件,各执行局要及时有力地执行,特别是对恶意欠费的要加大执行力度。

    据悉,“供热纠纷诉讼绿色通道”自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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