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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制定节能住宅热费缴纳标准
作者:刘传江 文章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9 8:47:47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一小区物业公司近日将欠部分热费的业主告上法庭。该业主在随后向法院递交的反诉状中称,该小区属于节能住宅小区,供热单位应该按照节能住宅实际用热收费,他是按照节能住宅标准缴纳热费,不存在欠费。此案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引人关注——

    夏季已经到来,北方城市一年一度的供热期早已结束,然而,供热期暴露出的问题并没结束。不久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北春城小区业主刘先生接到一张法院传票,他所居住中北春城小区的物业公司——黑龙江宏邮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邮物业公司)将其告上法庭,理由是他没有全额缴纳热费。刘先生随后向法院递交反诉状称,中北春城小区属节能住宅小区,他是按照节能住宅标准缴纳费用的,不存在欠热费的问题。目前,法院正在审理此案。此案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引人关注,节能住宅小区业主该如何缴纳热费呢?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节能住宅缴热费引发诉讼

    刘先生是黑龙江省某设计院暖通工程方面的高级工程师,据他讲,买房时开发商宣传该小区的房子为节能住宅,房价因此比普通住宅高出10%左右。刘先生了解到,作为节能住宅,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中北春城小区的住宅是热节能50%的建筑。“既然热能源已经节省,业主就应少缴热费,否则无法体现节能住宅小区的优势。”基于此,自2003年入住后,刘先生每年按普通住宅热费标准的50%缴费。

    6月20日,宏邮物业公司韩经理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2003年12月6日,刘先生与该公司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按用热面积计收热费。在2005年至2007年两年供热期,刘先生缴纳了部分热费,目前仍欠2696.80元,宏邮物业公司在多次催缴未果的情况下,今年2月诉讼到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补缴所欠热费。

    韩经理表示,哈尔滨市2000年以后建成的住宅基本都是节能建筑,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节能建筑应实行按表计收热费。到目前为止,哈尔滨市没有出台关于节能住宅热费收取的具体标准,因此物业公司是按照现有的普通住宅标准收取热费的。

    节能住宅无热费收取标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05年颁布的《条例》中规定,节能建筑能耗较其他建筑低,供热成本相应减少,因而节能建筑的热价,可以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分别核定。热是商品,为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条例》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表的用户,热费按照仪表读数计收。由于这些规定是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因而在现实操作中引发不少争议。

    刘先生认为,中北春城小区庭院管网进口处的计量仪表设在该小区12号楼地下室的换热站内,属于楼前表。物业公司向哈尔滨供热公司购买蒸汽转换成热水向用户供热,物业公司每个采暖期购买了多少吨蒸汽,通过计量表可以体现出来,再按供热面积平均就能算出每户业主应缴纳多少热费,这才能体现《条例》所规定的用多少热缴多少钱的公平原则。宏邮物业公司认为,《条例》中所讲的计量表指的是每家每户所安装的计量表,目前哈尔滨市没有全部实施。哈尔滨市只定出一种热费标准,他们只能按此标准执行,供热温度达到了法定标准,业主就应按现行的标准缴费。

    记者随后又走访了和兴住宅小区、泰海小区等节能住宅小区,发现这些小区的热费收取标准和普通住宅一样,业主们对此意见颇大。采访中,不少小区的业主认为,上述官司揭开了一个现实的问题,即节能住宅该如何缴费,现行的办法是不公平的,难以体现节能住宅的优势,应该尽快修改。泰海小区业主张先生对记者说,在东北地区,节能住宅最大的优势体现在节省热能源上,业主已花高价购买了节能住宅,节省热能源的实惠理应体现出来,这一点在《条例》已有规定。节能住宅如何缴纳热费不单涉及上述官司中的刘先生个人及中北春城小区,这是个普遍问题,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应的可操作的办法。

    相关标准正在制定中

    6月21日,黑龙江省建设厅科技处高科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节能住宅指的是通过提高建筑围护结构(外墙、屋面、外门窗和楼板)的热工性能,同时提高采暖、空调能源利用效率,使住宅的耗能比普通住宅降低50%。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从2000年起,黑龙江省所有新建住宅小区都按照节能住宅小区的标准设计建设,目前全省节能住宅达7500万平方米,哈尔滨市占1/3。

    高科长说,既然节能住宅热能源已经节省,业主热费收取理应调整,建设部门曾就此向有关部门提出过建议。但在具体实施中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热计量技术不过关,尤其是没有适合东北地区的热计量表;二是房屋建设和供热体制不配套,供热企业对节能住宅小区不认账。一些供热企业认为,尽管节能住宅小区有其设计建设标准,但开发商是否完全按标准建设、能否真正达到节约热能50%不得而知;且目前供热管网等其他设施没有变化,供热企业仍按原来的标准和方式供热,供热成本没有变化,节能住宅小区并未体现出节能的优势,热费也就无法调整。高科长认为,节能住宅小区的业主提出的要求是现实的也是合理的,政府应尽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这既有利于推动节能住宅的发展,也充分体现了热是商品,业主用多少热花多少钱的公平原则。

    6月22日,哈尔滨供热办宣教处黄处长向本报记者介绍说,业主反映的节能住宅热费如何缴纳的问题,供热部门已经认识到了。2005年,黑龙江省在修改供热条例时已经意识到热是商品,按计量仪表收费是科学的,也是未来发展的方向,因而在当时每家每户还没有安装计量仪表的情况下,依然将按计量仪表数缴费、节能住宅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核定等写进《条例》中。但这只是在引导一种趋势,体现法律的前瞻性,由于具体解决起来比较复杂,尚没有相应的配套办法。目前,我国还没有适合东北地区的热计量表,而热(包括热流失)如何计量、平均系数是多少、房屋顶层底层按什么标准收费等问题,都需要去实践、去论证,必须一步步来。现在,哈尔滨市已搞了两年的计量数据收集,计量供热体制改革是今年哈尔滨市供热办工作重点,他们将加快热计量办法、收费标准的制定,力争尽早实现用热计量收费,到那时不但节能住宅的用热计量问题解决了,普通住宅也将真正实现热是商品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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